一是嚴禁收受藥品經銷商和醫藥代表等任何形式的藥品回扣;
二是嚴禁收受醫用耗材、醫療設備(醫療機箱)、檢驗試劑、后進物資,物業管理供應商等任何形式的回扣;
三是嚴禁外泄“統方”信息;
四是嚴禁收受藥品、器械、耗材、試劑、后勤物資,物業管理供應商等利益相關人的禮金、紅包;
五是嚴禁醫療機構或科室在藥品供應、儀器檢查、化驗檢查機其他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開單提升。